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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Hunan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为 HunanY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青年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

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紧扣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充分履行思想引领、成长培育、促进合作、权益维护等职责,团结带领青年企业家听党话,跟党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交流、咨询、研讨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

(二)争取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资源,服务青年企业家创新发展,提供在政策、法律、信息、技术、金融、人才等方面的服务;

(三)举办经贸考察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四)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兄弟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有关团体、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五)在湘境内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中国公民或长期在湘工作的外籍人士,湘籍在外优秀青年企业家;

(六)会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七)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州)、省直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团体会员可按要求推荐本会个人会员人选;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团体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须事先与本会秘书处协商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5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作风优良;

(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六)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七)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八)管理经费收支;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上级党委、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施行,原协会章程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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